据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近日印发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建立演出经纪从业规范、加强对演出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这是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两岸四地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以充分借鉴港澳台地区演出经纪发展的成功经验。
文化部网站称,近年来演出经纪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全国共有演出经纪机构2600多家,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3342人。《管理办法》是演出市场管理法规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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