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保障在内地居住、就业和就学的台港澳居民社会保险权益,我部正在研究制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目前,《暂行办法》已在部内和系统多次征求意见,并正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梳理各方反馈意见基础上,对《暂行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履行相应立法程序,适时发布实施。
问:《暂行办法》对台湾居民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进行规范,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制定《暂行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台、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二是针对台、港、澳居民实际情况,对相关经办程序做出便利性的特殊安排。
问:《暂行办法》对在内地未就业、未就读的台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有怎样的安排?
答:在内地未就业、未就读的台、港、澳居民在内地比照大陆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诉求日益强烈,为减轻其在大陆居住的后顾之忧,促进生活便利化,《暂行办法》考虑将上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允许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补助由各级财政承担。
问:来大陆就业的台湾居民一般在台湾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如果要求这些人员同时在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就会造成重复参保,增加缴费负担。请问针对上述问题,《暂行办法》是否会有所考虑?
答:《暂行办法》将会对双重缴费问题做出适当安排。一方面,将考虑对已在台湾、香港、澳门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台、港、澳居民,允许其申请不在内地参加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另一方面,考虑到两岸四地正在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方面的研究,《暂行办法》将为未来的衔接安排留出空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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