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启用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通知
旅办发〔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不断加强导游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导游从业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国家旅游局决定启用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导游从业临时证明为导游证(IC卡)的临时替代证件,在有效期内与导游证(IC卡)具有同等效力。导游从业临时证明需与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身份证、行程确认单共同使用。
二、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组织发放并进行管理。
三、导游从业临时证明颁发对象为可依法申领、换发、补发导游证(IC卡)的人员。
四、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发证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由上述单位盖章颁发。
五、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领取、发放、变更、换发、遗失、补发、监督检查参照《导游证管理办法》执行。
六、导游从业临时证明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
七、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正面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语种、等级、身份证号、临时证明编号、导游员资格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章、颁发日期。背面设置计分栏,包含检查日期、团号、扣分事由、被扣分值、检查员签字以及需要标注的特殊信息,如“本证明仅限于临时替代导游证(IC卡),换领导游证(IC卡)时收回”。
八、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编号由各省打印,基本规则为“L-0000-000000”,英文字母“L”为“临”字的拼音首字母,前4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前两位为省级代码,后两位为地市级代码,如:河北石家庄市为1301,河北唐山市为130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6599编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
九、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计分规则参照导游证(IC卡)计分规则执行。检查员按照背面计分栏事项分别填写并签字确认。另由检查员在检查记录单上逐项记录,请导游签字确认,检查员留存,以备查询及换发导游证(IC卡)时计入系统。
十、各地要加强对导游从业临时证明的管理,建立责任制和追究制,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因工作不认真或故意造成导游从业临时证明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导游从业临时证明从2014年3月17日开始启用,有效期截至换发导游证(IC卡)。换发时间及方案由国家旅游局另行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责任编辑: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