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委托部分省、直辖市台办负责教育部直属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赴台湾地区交流申请报批工作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09]2号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台办,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新形势下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教育交流的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名单附后)全日制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应邀赴台交流审批程序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台办负责当地教育部直属高校学生应邀赴台交流申请的报批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学生应邀赴台交流申请,由所在学校拟文径报所在地省、直辖市台办,由所在地省、直辖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台办审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台办按《关于试行授权北京市等六省(市)台办行使部分应邀赴台审批管理权的通知》(国台发[2009]3号)精神执行。
二、有关省市台办应与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应邀赴台报批及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各直属高校要认真做好学生赴台交流的行前准备、在台交流及总结等各项工作,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和所在地省、直辖市台办。
四、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学生应邀赴台交流审批事项一律以此文为准。
教育部办公厅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白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