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部委涉台信息  >  涉台信息  > 正文

大陆鼓励和支持台航运界到大陆设立经营性机构(2009.12.28)

2009-12-31 14:39 来源:新华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秉承互利合作、互惠双赢的宗旨,大陆方面鼓励和支持台湾航运界到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同时也将帮助支持大陆航运业者赴台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这是交通运输部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宋德星12月28日在海上直航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宋德星表示,两岸有关方面将继续密切合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直航管理机制,推进两岸间船舶技术标准规范的衔接,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环境和航行安全;将加强海运市场经营秩序监管,重点加大对未经批准从事两岸海上运输和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运价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两岸船公司的合法权益;继续鼓励支持两岸港航业者在前一段“抱团取暖”的基础上,除了在航线、班期、舱位方面合作外,还可加强在物流、船代、货代、港口、码头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宋德星具体宣布了大陆方面最新制定的进一步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三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是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

    二是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已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经营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互换舱位,或者转让经营资格。

    三是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他特别强调,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并有利于两岸间客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每条客运航线初期将严格控制运力投放,今后视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安排运力。

    宋德星介绍,两岸海上直航自去年12月15日正式启动以来,两岸批准了160余艘船舶从事海上直航运输,两岸公布的81个直航港口,已有71个港口开通。两岸运送货物共5780万吨,同比增长2%;运送旅客140万人次,同比增长40%;运送集装箱14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1%。

[责任编辑: 杨永青]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