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30日国税函发[1990]1337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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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揭中国人的“捉虫致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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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2号
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