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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新政出台(2010.03.16)

2010-03-17 11:09 来源:中新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3月16日从福建省检验检疫局获悉,近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下放并赋予福建省许多先行先试的惠台政策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有利于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两岸经贸交流合作中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

  据介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台小额贸易商品、大陆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台湾船舶、船员携带物以及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商品仓库、市场等场所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对台小额贸易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大陆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向对台小额贸易指定口岸、船舶停靠点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报检手续,接受检验检疫;对于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对台小额贸易商品,除需隔离或定点加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外,检验检疫机构可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对于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办法规定,对于原产台湾地区的农产品、自捕水产品,检疫风险较低的,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申报时可以免提交输出地的相关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进口鲜活产品原则上24小时内经验验检疫合格后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时限;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运输的两岸经贸展会等大型活动展品,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由展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强制性认证手续。

  同时,办法还指出,检验检疫机构可采取设立专门窗口、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接受申报等措施,为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报检提供便利。

  与台湾一水之隔的福建,近年来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福建省检验检疫局先行出台了《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监管,特别是在无疫情警报或低风险时,采取便捷措施,简化申报手续,快速现场查验,高效直通放行,服务促进对台小额贸易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该局共检验检疫对台小额贸易船舶6224艘次,比增24.78%;出入境货物3912批次,货值7738万美元,分别比增17.72%和62.19%。

[责任编辑: 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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