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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1997.12.17)

2005-10-12 17:0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洲、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实施金关工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时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凭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即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各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应抄送设立企业的申请者。

  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不再另行领取。

  二、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凭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的申请者或已设立企业,以赋码通知单的形式(格式见附件),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作为试点,外经贸部直接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外经贸部代为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部门提供。外经贸部将赋码情况定期反馈给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机构。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批准证书中均须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包括新发批准证书和锦发批准证书)。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五、企业办理工商量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外经贸部门和技术监督产部门在赋码工作中,务必认真把好代码的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来源:国台办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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