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投资者合法投资权益,鼓励台湾同胞赴大陆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商务部网站20日公布了《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转投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转投资认定)。
暂行办法中的“台湾投资者”是指以下自然人或企业:
(一)持有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信托、商行、合伙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登记的海外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以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
暂行办法明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和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