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 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申请条件 :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 :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