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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设立

2012-05-29 14:59 来源:商务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 :直销企业设立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三、《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四、《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及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企业符合成为直销企业的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八、境外投资者申请从事直销经营,应提交其在境外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上述证明文件须经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出具公证文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境外投资者还应出具其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书面声明。

  九、企业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许可程序

  一、申请设立直销企业的许可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程序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申请设立直销企业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申报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

  三、直销企业增加服务网点的许可程序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外资司 65197962 6519787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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