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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2012-05-29 14:59 来源:商务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行政事项名称 :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申请条件 :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材料 :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 :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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