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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1993.03.26)

2005-11-23 14:40: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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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 国专发法字[1993]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处)、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台湾事务工作机构: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

 

   一、国家机关各部委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后自行审批。

  二、各人民团体、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学术民间组织等在大陆拟举办两岸专利交流活动,应报中国专利局,由中国专利局商国务院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对台方团体或个人拟与我方合作成立专利研究会、基金会或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有关部委和地方应详细了解其真实意图并提出处理意见,商中国专利局和国务院台办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商务部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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