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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的规定(1997.03.27)

2005-10-23 12:51 来源:国台办网站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获悉,台湾省十几个县市爆发了口蹄疫。为了防止口蹄疫从台湾省传入大陆,保护大陆的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等)和偶蹄动物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入大陆。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对在我国停留或途经我国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做无害化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台湾省的偶蹄动物和偶蹄动物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国台办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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