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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九项措施促进两岸海上直航(2009.05.16)

2009-05-18 13:27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作为首届“海峡论坛”活动内容之一的“两岸海上直航圆桌会议”,今日上午在厦门举行。(中国台湾网 邵磌 摄)

  由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主办,福建省交通厅、厦门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两岸海上直航圆桌会议今天(5月16日)上午在厦门举行。会议中,交通运输部发布了9项进一步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

  1.关于直航港口。大陆方面增加了5个直航港口(港区),它们是:铜陵港、石岛港、莱州港、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宁波-舟山港沈家门港区。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共有68个港口(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

  2.关于运力调控。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为避免运力盲目增长,导致恶性竞争,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以集装箱班轮、客船和散装液货船为重点进行运力宏观调控。

  3.关于砂石运输。为两岸砂石贸易提供运输便利,更好地满足台湾方面砂石运输需求,促进两岸经贸发展,不再对天然砂运输船实行单独发证,将天然砂运输船的业务范围统一调整为“砂石运输”,同时,并加强对老旧船舶安全检查,保障安全。

  4.关于互免税收。自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陆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关于互设机构。大陆方面已就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互设机构做好了安排,欢迎台湾航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大陆相关部门将积极提供协助和便利。同时,大陆方面支持两岸验船机构开展合作交流,积极促成互在对方设立办事处;在设立办事处前,为验船人员来往两岸开战业务提供便利,及时执行检验和处理紧急事务。

  6.关于两岸登记船舶。允许两岸登记的非运输两岸间贸易货物的船舶,从两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进入对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规定的船舶识别方式执行。如上述船舶运送两岸之间的贸易货物或中转货物,应按照两岸主管部门对直航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

  7.关于非商业运输船舶。对两岸资本的非商业运输船舶(如:航海教学实习船、海洋科学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捞船等)进入对方港口,按照《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精神,予以支持,按个案方式予以审批。

  8.关于《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联系实施机制。大陆方面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台湾方面相应机构的联系,为两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人员提供便利的联络渠道和服务,及时协调处理《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实施中的相关事务。

  9.关于海上安全。大陆方面继续推动两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环境和航行安全,并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

[责任编辑: 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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