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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1997.04.11)

2005-11-13 14: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7年4月11日交台发(1997)18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部属航运企业:
   1997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外国船舶及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可以运送两岸贸易货物和国际贸易的中转货,并拟开放大陆全资的方便旗船舶进入台湾港口。虽然这样的班轮运输仍属于间接运输性质,需经第三地绕行,但不需在第三地换船,可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装卸环节和费用。
  为使两岸海上通航稳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现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二、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航运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它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送中国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四、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经营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挂靠两岸港口,经营两岸的外贸货物运输。如可行,外国航运公司的干线班轮也可以申请挂靠两岸港口运输。但经营上述干线班轮运输的两岸或外国航运公司一律不得经营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包括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以及海峡一岸至另一岸港口中转的外贸货物运输。


  五、欲从事上述班轮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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