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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9.5%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2003.12.05)

2006-01-04 13:28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5号

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9.5%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5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第二阶段配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2月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9.5%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责任编辑: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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