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部委涉台  >  涉台信息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1988.03.29)

2005-08-16 10:3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88年3月29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责任编辑: system]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