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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1997.03.21)

2005-11-18 14:15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97年3月21日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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