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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发“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1985.07.04)

2005-09-16 11:31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1985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6月20日发出(85)工商94号文,答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这是商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部署。现将该文转发你们,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掌握、执行。

  附件: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附:        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商标代理处1985年6月10日电话询问,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商人回大陆注册商标的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对台办公室并征求了经贸部进出口局对台办公室的意见:特提出如下意见:

  台湾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理台湾商人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促进大陆同台湾的经济贸易往来,进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有好处的。对台湾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应热忱欢迎,做好工作。

  1.根据中央对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台湾的现状,台湾商人回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与大陆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办法可参照对香港商标申请人的做法。
  2.商标申请人应在台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并须经公证。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出现“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内容的字样。
  4.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可以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者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办。

1985年7月4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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