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部委涉台信息  >  办事指南  > 正文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指南

2012-05-29 13:48 来源:农业部 字号:       转发 打印

  项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 企业或个人情况

  2. 捕捞理由

  3. 船舶情况

  4. 网具状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 《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 [2003]23 号)

  5. 农业部其他有关规定

  办事条件

  1. 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 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

  ③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④ 教学、科研等非专业生产单位申请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⑤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时,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 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 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 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