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格认可
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
1.设备、仪器、人员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
3.维修范围及其维修能力
4.所维修设备的授权代理协议或委托维修协议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2.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国渔检(法)[2003]31号)
3.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岸上维修单位认可规定》(国渔检(产)[2001]56号)
4.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国渔检(产)[2002]93号)
5. 有关国际公约
办事条件 :
需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状况,包括技术人员情况,维修、试验设备清单,质量管理手册
4.设备制造厂的授权书以及技术支持情况
办理程序 :
1.材料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渔业船舶GMDSS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认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
2.申请受理。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受理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转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事项审查。船检局产品检验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审批方案。
4.办理批件。船检局法规技术监督处对审批方案进行复核,报经局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责任编辑: 王伟]